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2942E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2942E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删除第2条条文
第2条 (删除)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经济作业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主管机关。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