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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我市股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我市股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我市股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0-5-16

执行日期:1990-5-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证券交易机构:

  最近,股票交易日趋活跃,股票挂失现象屡见发生,因私下转让股票而出现的有关挂失股票的纠纷也随之出现。为统一挂失股票的条件和程序,现将股票挂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失股票,应由挂失人向股票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时个人应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正本,法人应出具公函,如挂失人名称与股票所载名称一致,股票登记机构应予挂失登记。挂失一经登记即应将挂失资料通知各交易点,通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4小时。

  二、如交易机构收到挂失资料以前股票已经过交易机构卖出,应将股票交割给买入人。交易机构和买入人均不须负责经济责任,但有义务向挂失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卖出人的资料,以便挂失人向卖出人追偿。

  三、交易机构在收到挂失资料后,不得受托卖出已登记挂失的股票,如发生受托卖出挂失股票的,交易机构应以与卖出数额相等的股票给付买入人后,向卖出人追偿。

  四、对于私下买入股票后股票遗失、损毁的,登记机构不予挂失,登记机构不受理私下交易所引起的挂失纠纷。

  五、挂失人在登记挂失后,应在《深圳特区报》刊载遗失声明,经30日无人提出异议后,由登记机构给挂失人补发新股票。如在30日内有人提出争议,应由争议人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登记机构按司法机关判决办理。

  六、在向挂失人补发新股票时,登记机构可按挂失股票面额的0.5%收取挂失费用。

  199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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