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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关于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关于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政管委会 市环保局

文  号:京财行[1995]1473号

发布日期:1995-8-10

执行日期:199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理顺区县环保局财务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区县环保局行政编制和人事关系在区县,财务关系在市环保局的状况,做到财权、事权相统一,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区县,具体意见如下:

  一、此次只下放城市维护费,市属环保补助资金仍由市环保局统一管理,专项下达。

  二、城市维护费下放标准,参照1994年支出水平,按年人均6707元标准及市环保局二期包干控制人数下放区县。另外,区县街乡环保局补助经费44.5万元,一并下放区县管理(各区县下放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以弥补财政经费不足,各区县应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将各区县环保监测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四、200名排污收费监理员所需经费,仍按(1988)厅秘字第076号文的规定,由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环保经费下放后,各区县属环保补助资金按原规定执行。市环保局用市属环保补助资金补助各区县的业务费,仍由市环保局补助各区县环保局。

  六、环保财务关系下放后,按市、区(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应将其财政预算、人事管理等,纳入各区县计划统筹考虑,以便保质保量完成各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中规定的各项环保任务。

  以上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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