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05]260号
发布日期:2005-9-15
执行日期:2005-9-1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国土资函[2003]541号批复,决定征收杏林街道办曾营村属集体土地16869平方米、高浦村属集体土地26983平方米,共计4385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被征收单位│实施征收单│
│ │ │ │(平方米)│ │ 位 │
├─────┼─────┼────┼─────┼─────┼─────┤
│厦门市第一│杏林医学中│医疗卫生│ 16869 │ 曾营村 │厦门市辰远│
│医院 │心门诊医技│用地 ├─────┼─────┤房屋拆迁工│
│ │楼 │ │ 26983 │ 高浦村 │程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土地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土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