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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4-16

执行日期:2002-4-16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4月16日订定

第1条 为促进原住民就业权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原住民族就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依本法规定所缴纳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奖励、委托或办理本法所规定各项促进原住民就业支出。

二、管理及总务支出。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原住民综合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7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9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