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原住民族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4-16
执行日期:2002-4-16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4月16日订定
第1条 为促进原住民就业权益,特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原住民族就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民会)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依本法规定所缴纳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奖励、委托或办理本法所规定各项促进原住民就业支出。
二、管理及总务支出。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原住民综合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7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9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0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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