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东地税函[2004]124号
发布日期:2004-7-30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