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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七条条文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七条条文

修正「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七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4-24

执行日期:2002-4-2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4月24日修正

第7条 本基金应设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基金主管机关首长兼任之;其余由本基金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行政院秘书处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内政部代表一人。

四、财政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表二人。

七、进用视觉障碍者绩优机关(构)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视觉障碍者或视觉障碍者福利机构、团体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专家学者二人或三人。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