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
关于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
发文单位: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文 号:京财综[1996]2073号
发布日期:1996-11-4
执行日期:1996-11-4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收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财综字(1996)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以上各项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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