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郑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2-22
执行日期:2008-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郑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和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郑东新区、港区管委会按照2个开发区标准执行)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巩义市、中牟县除外)和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
2.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上旬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经委于每年2月底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以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市经委每年与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不含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零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郑政(2008)5号)于11月15日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郑政(2008)5号中的目标为准),上报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辖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郑州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上旬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郑州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节能减排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核报告待省对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审核完毕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五)奖惩措施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县(市)、区新建高耗能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巩义、中牟2个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
巩义、中牟两个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需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上报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对巩义、中牟两个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五、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零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充分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重点耗能企业要加快与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2月底前报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审定。
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2月底前报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审定。(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2010年节能量指标,以必须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为准)。
2.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不包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自查报告上报市经委,同时上报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发展改革委,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未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自查报告,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发展改革委、经委。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不包含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
4.市经委按照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70%.抽查完毕后,市经委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计划”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一律不得享受各类资金支持、免检等扶优措施,市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备案、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
2.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书面整改意见,对其实施限期整改。企业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整改时限到期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整改结果进行评估。整改结果评估仍不合格的企业,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关闭等处罚。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六、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二)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7)2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工作;市事管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节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科技局负责节能科技研发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节能工作;市市政局负责市政节能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郑政文(2008)37号)为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同时抄送市政府目标办。市节能减排办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监察、人事、财政、国资、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辖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辖区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50分) 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50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5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目标的,计零分。 节能措施(5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7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火电、煤炭、建材、黑色、有色、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扣除精深加工投资部分)占当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下降,3分;
4.完成当年市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4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4 1.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2分;
2.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7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2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4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的制度措施,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4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附件: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50分) 1 节能量 50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5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计零分。 节能措施
(5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6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2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4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平的,5分;
2.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的,5分;
3.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分;
4.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4分;
5.按规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产品和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产品,8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8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2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现与省、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的信息联网,4分;
2.实行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3.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2分;
4.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1分;
5.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1分。 小计 100
生产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服务的律师,凡遇到安全生产、行业指导法律事务均可联系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