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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6〕15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执行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1900-1-1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滁地税[2005]134号)悉。为进一步做好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5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 管理费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提取比例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

  三、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1163万元。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同一比例进行管理费的分摊,做好管理费的使用及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2006年10月20日

  附件: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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