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3-4
执行日期:2002-3-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由你们联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你们联合发布的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投资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投资律师业务涉及投资各项法律投资,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投资和非诉投资等,凡遇到投资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投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