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中市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5-15
执行日期:2002-5-15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5月15日订定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公益彩券发行盈余之分配款,专供社会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动之用,设置台中市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为保管及运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社会局为管理单位。
第3条 本基金来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4条 本基金应专款专用,运用范围如下:
一、紧急灾难救助事项。
二、社会救助事项。
三、身心障碍、老人之津贴及相关补助。
四、儿童、青少年、妇女之保护及福利相关业务补助。
五、执行社会福利相关工作所需专业人力之聘雇费用。
六、补助及办理各项社区福利服务方案或慈善公益活动之推广。
七、修建、购置与社会福利相关之设施设备。
八、本基金运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务设备等相关费用。
九、其它与社会福利相关之创新业务经费补助。
前项各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百分之九十。
本基金应由社会局于年度预算内以收支对列方式编列。
第5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市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
第6条 本府应设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委员七至十三人,由本府就本府相关人员、学者、专家及身心障碍团体代表派(聘)任之,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社会局副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府相关单位人员兼任之。
第8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四、其它本基金相关事项之审议。
第9条 本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之。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专家学者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10条 依第四条规定受补助者,应于每年七月及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补助款执行情形列表层报本府。
第11条 本基金预算、决算、会计及财务处理程序,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2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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