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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6〕46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执行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1900-1-1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纳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5]298号)收悉。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收费经营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将其拥有的徽杭高速公路安徽段收费经营权承包给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15年,并按约定每年收取固定承包费。对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部分资产出包,出包方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黄山长江徽杭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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