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四[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1-29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兼营公用电话(包括长途电话)服务业务,对其同电话管理部门结帐后取得的服务费收人,一律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市局沪税政四平(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二、征税项目(三)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9日
服务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服务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服务律师业务涉及服务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服务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服务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服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