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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四[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1-29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兼营公用电话(包括长途电话)服务业务,对其同电话管理部门结帐后取得的服务费收人,一律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市局沪税政四平(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二、征税项目(三)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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