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48号
发布日期:2007-1-24
执行日期:2007-1-24
生效日期:1900-1-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7号
北京、内蒙古、江苏、湖北、广西、贵州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