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股票交易收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深圳市股票交易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 工商局
文 号:[1990]深人银发字第115号
发布日期:1990-6-7
执行日期:1990-6-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证券交易机构:
鉴于目前我市股票交易收费标准的混乱情况,为统一股票交易的收费,特作如下调整:
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5‰的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请遵照执行。关于证券业务收费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收费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经济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该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经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