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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温州平阳律师订定台中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台中市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6-5

执行日期:2002-6-5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6月05日订定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农民福利、加速农业发展,并供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设置台中市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应在金融机构设置专户存管,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经济局为主办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农业用地变更之回馈金收入。

二、上级政府之补助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费用。

二、办理农民福利、加速农业发展及农村建设所需之费用。

三、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设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或派员兼任,委员七人,由下列人员兼任,均为无给职:

一、财政局局长。

二、社会局局长。

三、工务局局长。

四、经济局局长。

五、地政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七、教育局局长。

第7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经济局副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经济局人员兼办。

第8条 委员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代理。

第9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计画之审议。

二、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审查。

三、关于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查。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重要事项之审议。

第10条 本基金预算、决算、会计及财务处理程序,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