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358号
发布日期:2006-10-23
执行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飞机维修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该公司2004年修订后的章程规定,鉴于飞机维修公司过去所取得成绩以及员工所做出的贡献,双方股东同意,在公司赢利的年度内,同时在股东就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能获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下,为公司中方员工提供总额为3.4亿人民币的一次性福利补贴,但为尽量降低给公司带来的额外财务负担,上述资金的分配期限应当为10年。根据飞机维修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该公司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对飞机维修公司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达到该公司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现金补贴,并制定了分10年执行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案。《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飞机维修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实际发放的上述职工住房现金补贴,可作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报酬,在计算该公司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职工工薪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相同情况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可按此原则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