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特发[1996]227号
发布日期:1996-8-30
执行日期:1996-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机械工业部、劳动部报送的《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
该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劳动部劳安锅局“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劳动部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发布〈低压锅炉水质〉国家标准的函》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 劳安锅局〔199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国标函〔1996〕109号文批准、发布了《低压锅炉水质》,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劳动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