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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调整股票价格涨落幅度的补充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调整股票价格涨落幅度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调整股票价格涨落幅度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0-6-20

执行日期:1990-6-20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总公司:

  为了引导我市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的连续性,现对委托和自营买卖股票的价格涨落幅度,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当天的挂牌和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上个营业日收市价的5%。

  二、如上一个营业日没有成交的,当日挂牌和成交的价格涨落幅度,以最近一个营业日成交的收市价作为基数,期间按每个营业日不超过5%递增或递减。

  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已于本月十八日电话通知各证券交易机构,如有不明确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0年6月20日

经济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该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经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