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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一楠等五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王一楠等五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关于王一楠等五人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发文单位:证监会

文  号:证监机构字[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4-20

执行日期:1999-4-20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王一楠、王格放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深证办字〔1999〕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的初审意见,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王一楠、王格放、漆云生、徐牧、李祥福等五人担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王一楠应在本批复下发后两年内解决兼职问题。

  三、鉴于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状况,请你办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会。

  请你办接此批复后,通知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办理王一楠等五人的任职手续,并在本批复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到中国证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证券律师业务涉及证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证券有关的证券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证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证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