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喜星电子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喜星电子(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375号
发布日期:2006-10-26
执行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喜星电子(南京)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喜星电子(南京)有限公司是由韩国喜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2年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经营地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6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生产销售、研发TFT-LCD背光模组、背光零组件、小型TFT-LCD模组,并提供相关服务。2004年12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4]1135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40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20条第2项。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天会审一[2005]97号)验证,截止2005年3月4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公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公司律师业务涉及公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公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公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