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6-13
执行日期:2006-6-13
生效日期:1900-1-1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7期7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电网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按照国家要求成立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定措施,统筹协调,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各地、各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略)
2006年6月13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保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