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函[2008]32号
发布日期:2008-2-26
执行日期:2008-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继续狠抓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狠抓安全,确保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经济快迅发展的能源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识大体、顾大局,正确处理煤矿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绝不生产;同时,要帮助、指导企业正常生产、均衡生产,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多生产煤炭。
(一)抓好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各产煤县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7号)文件部署,认真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加强领导,制订验收方案,对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及时恢复生产。要加强灾区供电受损煤矿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复工检修前全面检查生产系统,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
(二)加快资源整合停产整改矿井验收复产工作。各产煤县要加速对去年“5.23”瓦斯爆炸事故后停产整顿尚未复产煤矿的指导,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符合条件的由各县组织验收尽快恢复生产。
(三)全面落实煤矿停产整改验收责任,保证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合法生产。煤矿井下生产作业场所的各种危险因素处于动态变化中,长期停产、不正常生产以及超能力生产都不利于煤矿生产安全。对停产煤矿应明确规定停产的期限、整改措施等,不得无期限地停产整顿、整改。不能因个别煤矿发生安全事故而责令其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产整顿,更不能停而不整,停而不管,要保证符合安全条件的合法煤矿实现均衡、连续生产。
(四)指导煤矿企业提前做好有关证照延续工作。今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了集中换证期,各县、各有关部门对煤矿证照有效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前告知并督促煤矿抓紧报送证照申报材料,加快办理煤矿有关证照延续工作。
(五)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各项规定。要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合理组织生产,加强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三量”管理,实现采掘平衡和均衡生产,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分别向煤监和安监部门报告,对隐患整改做到责任人、时间、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四落实”,严格按照整改规定时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治理
各产煤县、有关部门要将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落实”的原则,落实省政府对瓦斯治理“工作不断、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障经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机构,突出重点,强化指导,继续坚持和完善“以风定产”、采掘头面审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审、“一矿一策”等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齐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加大安全投入,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费用,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省安办下达我市2008年3起、8人的瓦斯事故制指标,全市2008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瓦斯事故,各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1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二)严格执行采掘头面作业规程审批备案制度和“以风定产”制度。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按“一工程一规程”要求,报经县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采。安监部门审批矿井采掘头面作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对矿井采掘头面数量规定要求,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大瓦斯抽采建设工作力度。省安办要求,2008年全省生产矿井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我市凡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采突出矿井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或瓦斯涌出量达到相应指标、风排较难解决瓦斯灾害的矿井,2008年必须上抽采系统,确实做到先抽后采,从源头上治理瓦斯。针对古蔺县瓦斯灾害严重,多个矿井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用风排较难解决瓦斯灾害的状况,古蔺县作为抽采系统建设重点区域。2008年全市新建抽采数量不少于12处,其中古蔺不少于8处,叙永县不少于2处,泸县不少于2处。井下抽出的瓦斯(煤层气)要尽可能利用,以节约能源,减小对大气层的危害。省安办下达我市2008年1000万m3抽采量和200万m3利用量指标,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分解为:古蔺抽采量700万m3,利用量140万m3;叙永县抽采量150万m3,利用量30万m3;泸县抽采量150万m3,利用量30万m3.抽采系统按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方案核准和竣工验收由煤监部门实施。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抽采系统,要与矿井整合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四)完成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加强维护管理。一是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全市煤矿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完成单井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并与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信息控制中心联网运行;二是规范各类传感器现场安设地点,按规定调校传感器,实时采集作业场所真实的通风瓦斯参数;三是加强对市、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及企业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监控值班制度,切实提高瓦斯报警预警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四是进一步规范各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原则各县通过比选确定一家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服务。
(五)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格瓦斯管理台帐、瓦检日报管理,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各项安全措施。三是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设置必须合理、可靠;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合理,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四是不得随意停开通风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三、加强煤矿基础工作,全面实施煤矿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把安全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煤矿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集中开采;二是采煤工作面采高大于60cm的,2008年必须全部采用金属支柱,淘汰木支柱;三是掘进巷道继续推广预制砼(或料石)砌碹、工字钢、锚杆(或锚绳)等形式支护,提高巷道支护本质安全水平。掘进工作面推广绞接顶梁前探支护,杜绝裸体巷道作业;四是引导企业将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石巷道中,减少后期维护工程量,提高顶板安全系数。
(二)加强水害防治工作。一是对省上2007年挂牌督办的一、二类水患矿井,督促企业落实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对确实存在水患而自身又没有能力解决的矿井,引进中介机构帮助指导解决;二是重新对有水患威胁的矿井进行摸排,并列入2008年目标任务,由市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做到逐个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建立档案,并落实探放水措施。
(三)加大装备投入,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低的设施设备。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和带病运行,严禁使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自制设备,严禁调度绞车用作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性能检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和提升运输设施设备交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有条件的矿井要逐步实现机采,以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四)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一是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年内配齐煤矿专业总工程师。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从业的2%,确实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杜绝违章指挥;二是由县安监部门组织企业班组长人员,开展采、掘、机、通、防治水等专业操作技术培训,掌握应知应会知识,搞清违章作业的危害,切实提高一线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各级监管人员在检查煤矿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要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逗硬处罚。各县要建立违章矿工黑名单制度,并在全市安全监控平台上公布,凡因安全违章屡教不改而被开除的人员,全市企业不得录用。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08年,所有未达标的生产矿井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底前达标;新建、技改扩能矿井在建设期间同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试生产前达标。安监部门要组织集中业务培训、分片区参观学习等方式,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对规划达标的矿井进行分类管理,限定达标时间。对已达标的矿井,督促企业巩固提高,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做到既严格监管,又热情服务。要督促煤矿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加强专储管理与使用;督促煤矿企业按项目建设程序及时申请办理整合矿井项目和独立扩能项目的各项建设手续,抓紧落实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加强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的日常监管,防止参予资源整合的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矿界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防止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
五、加强煤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一是各产煤县要认真贯彻市安委会印发的《泸州市煤矿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安办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的通知》(川安办(2007)13号)精神,一方面要落实煤监员事业编制和有关经费问题,解决煤监员的后顾之忧,为煤监员创造栓心留人的工作条件,二是在全市煤监员队伍中广泛深入开展创优评优活动,激发煤监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设片区管理,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在坚持每人重点联系矿井的同时,开展联合执法办案;四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煤监员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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