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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复[1998]243号

发布日期:1998-8-6

执行日期:1998-8-6

生效日期:1900-1-1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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