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周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周政[2003]59号
发布日期:2003-7-6
执行日期:2003-7-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消费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政府扶持优惠政策,实行政府调控限价销售政策,降低并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适应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承受能力。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我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绿化费、水利建设基金等项目。
二、 其它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减免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附建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周口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部分)一览表
周口市物价局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五日
房地产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房地产律师业务涉及房地产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房地产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