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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A版的复函

温州平阳律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A版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文  号:国核安函[2006]32号

发布日期:2006-6-14

执行日期:2006-6-14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内应急计划〉第4A版修改的请示》(广核运(2005)41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急行动水平的修改内容基本合适,有利于统一技术管理工作。

  二、下一步应完成的工作

  (一)技术规范做修改后,应急计划中除应急行动水平章节外,其他有关内容(例如第三章中有关运行方式的叙述部分)也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

  (二)鉴于岭东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场区情况与应急计划(第4版)描述已有所不同,应结合核电站场区实际情况对应急计划尽快进行修改与升版。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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