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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关于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97]汇国函字第253号

发布日期:1997-10-13

执行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效率和报送质量,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对现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自报送1998年数据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所辖分支行停报《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旬报表》(汇国统三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停报根据汇国统三表表式汇总上报的辖内《外资银行结售汇旬报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继续按照我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05号文的要求,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汇国统一、二表),并将此文精神转知所辖机构。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速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外汇统计处联系。

  联系人:姚 刚 金 梅

  联系电话:010-64910061,64910065

  特此通知。

银行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银行法律服务的律师,该银行律师业务涉及银行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银行有关的银行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银行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银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