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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年度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年度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2008年度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巴政办[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2-26

执行日期:2008-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地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确保自治州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008年度粮食生产补贴额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自治州继续实行地方粮食种植补贴政策,补贴方式由原定的每交售1公斤小麦(水稻)补贴0.07元,改为按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场)签订的40万亩小麦种植计划,每亩10元的标准直接补贴给农户。各县市超计划部分粮食种植补贴由各县市财政兜底。

  二、按照“以棉补粮,以南补北,若羌例外”的原则,直补资金由库尔勒市、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四个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库尔勒市160万元,尉犁县130万元,轮台县70万元,且末县40万元。各县市所承担的资金必须于2008年6月10日前全部交至州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逾期不交,州财政将通过抵扣县市财政补助方式到位。

  三、各县市、各农牧场粮食种植面积,经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州、县市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直补资金,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必须由种粮农民(农工)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和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执行粮食直补工作程序,杜绝违规操作。粮食补贴兑付前,要以村(组)或连(队)为单位分户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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