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文 号:国法函[2003]240号
发布日期:2003-10-16
执行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2003年10月16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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