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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文  号:浙价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目前正值春耕时节,我省各地化肥等农资价格出现持续上涨的态势,为及时了解各地情况,进一步加强农资价格监管,努力保持农资价格稳定,保证春耕备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一、对化肥等部分农资价格监测实行每周两报制度。从2008年4月15日起,11个粮食主产县(市、区)价格部门每周二、五采集上报当地市场当日主要农资实际零售价格。具体报告单位、监测品种和上报时间、方式详见附件。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定专人深入到当地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查发票、采实价,及时准确反映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切实做好农资价格走势分析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如出现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工作。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的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检查,运用调查、提醒、告诫等形式,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经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春耕期间,要组织力量对农资价格进行巡查,对价格欺诈、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附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公斤)

商品名称  规格、等级  零售价格  比上期±% 供应状况  碳酸氢铵  含氮17%以上,水分≤3.5% 国产     尿素  含氮46%  镇化     尿素  含氮46%  省外     过磷酸钙  国产     氯化钾  含氧化钾50-60%国产     复合肥  国产 硫酸钾型,总养份≥45%    高压聚乙烯棚膜  折径1米 厚0.10mm±0.02    敌敌畏  80%乳剂     甲胺磷  30%乙酰     杀虫双  18%水剂     丁草胺  60%乳油     草甘磷  10%水剂     农用柴油  0号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监测地区及上报单位:余杭区物价局、宁海县物价局、苍南县物价局、嘉善县物价局、德清县物价局、新昌县物价局、东阳市物价局、江山市物价局、定海县物价局、缙云县物价局、临海市物价局。

  2、采集的价格为市场零售价格,供应状况可划分为4个级别:充足、平衡、偏紧、脱销,当供应状况为偏紧、脱销级别时要写出简要分析。

  3、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每周二、五上午10时前通过浙江省价格监测数据处理系统上报(网上工作平台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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