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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文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文

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24

执行日期:2002-9-2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24日修正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监所,指监狱、少年辅育院、技能训练所、看守所及少年矫正学校;所称收容人,指监所之收容人或学生。

第6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销货、劳务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7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扩充及改良各项作业设备之支出。

二、销货、劳务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业发生伤病、死亡之慰问金。

四、收容人贫困家属急难救济金。

五、依法提拨之补助、奖励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收容人技能训练支出。

八、补助收容人医疗及生活设施支出。

九、其它有关支出。

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应填具报告表(格式如附表)。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