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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周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周政[2003]60号

发布日期:2003-7-7

执行日期:2003-7-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或单位统一组织建设,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今后我市不再审批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对职工住房条 件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职工住房,经批准后,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市房管(房改)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市房产、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进行质量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负最终质量责任。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房开发。

  (四)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因规划、技术等原因超过标准的,其超标部分实行市场价。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未达标户为销售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中低收入水平的界定,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我市上年度人均收入标准确定;

  (三)市政府批准的被拆迁、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 件的。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一)购房申请人应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向市房管(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核准;

  (三)市房管(房改)部门对购房户进行审核,确认其购房资格后,向社会公布;

  (四)市房管(房改)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购房面积后,发给准购证;

  (五)购房户凭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六)房屋交付使用3个月后,建设单位和购房户持《审批表》、购房发票及其他有关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的安全使用,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其应承担的住房维修等义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和维修金(房款的3-5%)必须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由房管(房改)部门实施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普通商品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或预售前,要将市计划、物价、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及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等申报资料,报送房管(房改)、物价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管(房改)部门,根据《河南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7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构成因素,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采用虚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购房者按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未补足差价的,市房管、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地产抵押、过户等手续;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房管、土地等部门依法予以注销,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不符合购房条 件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 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房管(房改)、物价、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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