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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温州平阳律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文  号:国核安函[2006]31号

发布日期:2006-6-14

执行日期:2006-6-14

生效日期:1900-1-1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的函》(核秦安发(2006)121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第三版)》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要求,每两年对场内应急计划修订一次,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复审。

  (二)厂址附近3公里处的军用靶场对核电站安全影响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你公司应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为今后做更可靠的计算积累数据。

  (三)鉴于反恐形势的需要,你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应急计划与保安计划(实物保护计划)的有效衔接问题,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四)做好运行经验反馈,收集资料,对应急行动水平中的有关参数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修订应急行动水平做好技术准备,并鼓励运行人员参与应急计划的修订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保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