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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温州平阳律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价收字[1997]255号

发布日期:1997-8-12

执行日期:1997-8-12

生效日期:1900-1-1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调整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京气发[1997]4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市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般气象专业服务本着自愿原则,按不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气象公证材料按项目总额的1%收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费。

  三、为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四、市、区县气象部门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附件:

 一般气象预报服务

  一、气象预报服务

  1.使用气象警报机和气象专用电台的,每台每年20000元,按月收费每台每月2000元;县城以外农村地区每台每年500—1500元,按月收每台50—150元。

  2.使用电话机、传真机服务的,每户每年15000元,按月收费每户2000元。

  3.提供计算机终端服务的,每台每年50000元,按月收费为每台每月5000元,

  4.文字气象预报服务,周预报每户每年12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120元;旬预报每户每年10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90元;月预报每户每年6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60元;季(汛期)预报每户每年600元,按月收费每户每月200元。

  二、提供气象资料服务

  1.地面、高空、定时、日、旬、月统计资料、数据每组不超过15元。

  2.地面,高空年统计资料每组25元。

  3.气象卫星雷达资料收费由你局自定。

  4.借阅天气图,每人每天40元。

  三、特殊任务气象咨询收费与用户协商

  四、施放气球及相关服务收费与用户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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