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
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函[2004]225号
发布日期:2004-8-17
执行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28号
2.国税发[2004]87号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七日
征收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