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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

温州平阳律师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

修正「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9-24

执行日期:2002-9-2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9月24日修正

第5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拨充。

二、其它项目基金拨充。

三、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四、本基金之之孳息收入。

五、其它有关收入。

第6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持辅导计画所需之支出。

二、透过金融机构办理项目性、紧急性或企业转型、调适之融资及保证。

但以金融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不能按通常条件提供融资或保证者为限。

三、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或透过中小企业开发公司、金融机构及经认可之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中小企业之支出。

四、资助为办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条所定业务而设立之机构或法人之支出。

五、补助地方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辅导计画所需之支出。

六、捐助于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互助保证基金之支出。

七、补助中小企业制造高级产品与高附加价值产品有关产品及市场开发之支出。

八、补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或移转新技术之支出。

九、管理及总务支出。

一○、其它有关支出。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