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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

温州平阳律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  号:皖政[2001]92号

发布日期:2001-10-25

执行日期:2001-10-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地理位置特殊,局部性和季节性干旱发生较为频繁。干旱期间,全省约有176万农村人口存在饮用水困难,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切实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困难问题,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农村饮水这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实施好。落实好。

  二、明确标准。分步实施,确保实现3年基本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目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总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特困优先、民办公助,分级负责。成片销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困难地区176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工程建设的标准是:供水系统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20—35升,干旱年份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保证干旱期间连续无雨70天内有稳定的水源,保证群众有水吃。

  本次农村饮水工程主要是解决目前饮水困难的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重点解决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度超过100米,饮用水含氟量超过 1.1毫克/升,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农村群众饮水困难。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无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采取相应措施,并广泛筹措资金,加以解决。

  三、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水利厅负责编制,报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据初步测算,解决全省困难地区农村群众饮水困难,共需兴建各类工程2.8万多处,总投资约3.8亿元。省级及其以上资金对丘陵区按65%、山区按 60%、平原区按 SO%进行补助,共需补助资金2.34亿元。其中:江淮分水岭地区共需补助2800万元,由省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决;国家贫困县、省定贫困县、山区和库区县共需补助资金8400万元,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从省计委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6000万元;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国债等项目资金的支持,力争3年达到5000万元;省级农水补助费每年安排400万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抗旱经费每年安排1000万元。

  中央资金(合国债、小型农村水利公益设施等专项经费)、抗旱经费、水利基本建设经费、农水经费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分别直接将计划下达省水利厅,并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村饮水工程专户。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从其专户下拨到市、县水利部门专户;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江淮分水岭治理资金等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建设任务,按现行渠道安排下达。市、县配套资金要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要求,从同级财政专户及时拨付到县水利部门专户。严禁多头管理,重复立项,重复投资。

  各级、各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饮水工程资金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挪用、截留、贪污工程建设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工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讲究科学。淮北平原区,主要是打机井;丘陵区(包括淮北东北部低山残丘高亢区、江淮丘陵区、江南丘陵区),要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并用,兴建蓄水工程和开采利用地下水并举,根据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宜并则井,宜塘则培,开挖一部分饮用水专用塘并打塘边井,打砖井、深井和辐射井;山区实行蓄引结合,建设一些小型引水工程和蓄水工程以及家庭水窖。要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应用和推广,搞好勘测设计,特别是水文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方,要搞好水源论证。所有工程措施要认真进行方案优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方,工程材料和设备要实行政府采购。

  深化改革,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实行自建自管,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饮水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县(市、区)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不定期将抽查或复验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各市。项目验收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集中供水工程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要以户为单位签字。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饮水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实行有偿供水,做到以水养水、以井养井。以塘养塘。工程建成后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由村级集体管理,也可承包到人。如象杨山县那样由个人承包,计量收费,实现良性循环。凡今后新建的集中饮水工程都要实行“新水新价”。对现有集中饮水工程水价不到位的,各地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水价,并尽快落实到位。小型饮水工程也要实行有偿供水,以利于筹集资金,用于工程经营管理和维护。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和督促工程的实施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与其所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市、县政府之间,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县、乡镇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作为监督方,参与签字。工程进展中,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各级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情况。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群众饮水困难现状、解困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情况等;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或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或各市之间的互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每年4月和10月份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市、县饮水工程进展情况。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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