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失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失效]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丽政办发[2003]161号
发布日期:2003-12-16
执行日期:2003-12-16
生效日期:2005-3-11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的居住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口,且家庭三代人均拥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二)有出售、赠与、析产、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处置住宅房屋以及在拆迁中以货币方式安置住房的,不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所称住宅房屋是指拥有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及经拆迁安置的住宅房屋。
二、实施原则
(一)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原则上统一安排进入政府建造的公寓住宅区。
(二)实施撤村建居的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和实施村庄整体拆迁的无房户,给予一次性安排公寓住房;其他困难户、无房户按照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公寓住房。
(三)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按本意见安排公寓住房的,其原有住房一般应同时自行拆除。
三、安排公寓住房标准
(一)根据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的家庭农业户口数,确定安排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1.1人户,建筑面积40平方米;
2.2人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3.3人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4.4人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5.5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安排住房面积: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三)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住房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
4.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公寓住房的货币结算
(一)公寓住房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在安排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公寓住房按照安排时的成本价结算;超出安排住房面积标准以外的,按照公寓住房安排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的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为:
1.岩泉街道办事处的天宁寺村、丽东村、后甫村、九里村、凉塘村、长岗背村、岩泉村、青林村、社后村、关下村、冷水村的飞机场角自然村、秋塘村的接七弄自然村;
2.紫金街道办事处的水东村、海潮村、大众村、厦河村、新建村、城东村、古城村、金东村、芦埠村、塔下村、黄泥墩村、河村村;
3.白云街道办事处的灯塔村、丽光村、城北村、城西村;
4.万象街道办事处的丽华村、丽南村、水南村、城南村;
5.水阁街道办事处的小白岩村;
6.富岭乡小木溪行政村的牛岭头自然村、中堂村的中岸自然村。
(二)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之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住房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住房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住房律师业务涉及住房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住房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住房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住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