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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2004]175号

发布日期:2004-8-18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 “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不统一,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对 “沙滩车”类产品应如何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沙滩车”类产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沙滩车” 类产品属于“小汽车” 范围,应征收消费税。

  二、对“沙滩车” 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沙滩车” 类产品是指包括:沙滩车、雪地车、高尔夫(球)车、卡丁车等四轮小汽车。

  四、对政策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各区县(市)局及时反馈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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