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雄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订定「高雄县农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府法一字第0930074297号
发布日期:2004-5-28
执行日期:2004-5-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高雄县政府 九三府法一字第0930074297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农民福利及农业发展,平衡农业以外产业对土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分配与利用,达成地利共享目标,设立高雄县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第七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应在金融机构设置专户存储,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农业局为主办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农业用地变更依规定应拨交之回馈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它有关之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地利用管理。
二办理农业用地变更非农业使用业务。
三农业用地违规使用稽查业务工作奖励及补助。
四办理农业发展、农村建设。
五办理农业相关活动。
六其它有关之支出。
第6条 本基金应设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置委员七人,以县长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本府下列人员聘任之,均为无给职:
一农业局局长。
二财政局局长。
三工务局局长。
四地政局局长。
五建设局局长。
六主计室主任。
第7条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农业局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并执行委员会决议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府相关单位人员兼办。
第8条 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员就其余委员指派一人代理。
第9条 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计画审议。
二有关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审查。
三有关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查。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重要事项之审议。
第10条 本基金预算之编制及执行、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及决算之编造,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2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并解缴县库。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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