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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1-31

执行日期:2005-1-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促进本市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现状与趋势

  自然灾害。郑州市地跨黄、淮两大流域,处于西部丘岭山区向东部平原和南北干湿气候的两个过渡地带。受季风影响,年降水量的70%集中在6—9月,暴风雨天气多出现在7—8月,降雹机率72.5%。汛期是郑州市遭受洪涝、风雹灾害的多发期。我市辖区内黄河处于黄河下游河段之首,地理位置特殊,河道形态复杂,洪水突发性强,防洪形势非常严峻。郑州市是“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河南省地震重点注意地区”,历史上发生过数次破坏性地震;近年来,有感地震时有发生,并且邻区的中强度地震也对我市造成较大的波及与影响。西部山区、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事故灾难。郑州市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郑州市是全国重要的信息枢纽,通信安全防范任务繁重。辖区内煤矿数量较多,煤矿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时有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建筑安全、重大污染等事故诱因较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郑州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近年来,出现一些新发传染病病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发病率有所上升;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城区人口密度高,外来人口较多,人员构成复杂。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矛盾日益突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较多。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繁重。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市辖区外,但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2 本预案是省、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省会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4.3 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置。

  1.5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应急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 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市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4 资源整合、应急联动。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设立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会应急委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信访局、市煤炭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河务局、市通信公司、市电业局、郑州铁路分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市支队、武警郑州市消防支队及宣传等有关单位。

  省会应急委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领导省会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省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省会应急委领导职责:省会应急委主任领导省会应急委全面工作,协调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常务副主任主持省会应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省会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会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办)。省会应急办设在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负责省会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省会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将省会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承担省会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3 省会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省会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会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4 建立健全各类专项指挥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河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煤炭局、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建委、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牵头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各牵头单位设立相应的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省会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5 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6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中央和其他驻郑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收集系统

  3.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及县(市)政府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共享

  3.2.1 市政府逐步建立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各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迅速报告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会应急办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省会应急办或省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3.3.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5 市、县(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和电子邮箱。郑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12345,各政府机关、接警单位和各专项指挥部通过12345向省会应急办报告信息,同时该号码向社会公开。逐步实现110、119、120、122联网运行,方便公众信息报送。接警电子邮箱地址mayor@zhengzhou.gov.

  3.4 信息处理

  3.4.1 省会应急办负责接报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

  3.4.2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省会应急办。

  3.4.3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市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

  3.4.4 发生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

  4 预警

  4.1 判定与发布

  4.1.1 预警级别

  本市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

  市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收到的报警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 预警的发布及响应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并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一发布。

  4.4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5 预警公告的发布途径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发布,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逐一通知;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5 应急处置

  5.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5.1.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1.2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1.3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1.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1.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县(市)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市区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市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重、特大级别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省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省内其他市、县(市)的,及时通报相关市、县(市)政府。

  5.3 处置程序

  5.3.1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县(市)区应急办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相关专项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县(市)区政府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配所需应急资源。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方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多级联动;

  (4)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6)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2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

  5.3.2.1 先期处置

  (1)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2)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省会应急办,省会应急办汇总后报告省会应急委。

  5.3.2.2 现场处置

  (1)省会应急委对接报信息作出研判,提出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并成立市较大事件紧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的决定。

  (2)预案启动,省会应急办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和事发地政府、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者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郑州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名称

  牵扯头单位及负责人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事发地

  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

  县(市)区政府领导和行业主

  报告,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

  管部门负责人

  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应急处置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和

  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安全保卫组

  市、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

  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

  关负责人

  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

  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

  医疗救护组

  市、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局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

  负责人

  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

  市、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

  导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

  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

  市、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

  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

  责人

  组实施

  新闻报道组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

  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

  市、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

  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

  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

  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省会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会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省会应急办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地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情况报告;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如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市台办、外事办、侨办、商务局、旅游局、教育局、外专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3.2.3 扩大应急

  (1)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省会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

  (2)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省会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3)当事态特别严重,市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省政府协助处置的,由省会应急委决定,向省政府报告。

  5.3.2.4 新闻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5.3.2.5 应急结束

  (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省会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省会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自动解散,由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善后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或监控。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核、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6.1.3 补偿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1.4 恢复重建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利、安监、卫生、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6.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同时审计部门要随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救助

  由卫生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6.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拟定调查总结报告报省会应急委。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等。省会应急委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为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市煤炭局负责组建训练矿山救护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防化专业队伍;市建委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市市政局负责组建训练自来水、燃气、供暖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市电业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和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市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市地震局负责组建训练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市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市通信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村、街道、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省会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省会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队伍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城市生命线保障

  郑州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电业局等单位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

  7.3 避难场所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委、市政局、人防办、地震局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在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设置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积极改造公园、广场、街头小游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应急标志、备用取水点、医疗救护点等配套设施,形成新的避难场所。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7.4 通信保障

  7.4.1 市通信公司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组织建立市与县(市)区、部门互通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微波与卫星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卫星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要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路由进行迂回调度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畅通。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政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市交通局、郑州铁路分局在客运站场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铁路、民航等单位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 市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6.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7 治安保障

  7.7.1 市公安局会同驻郑部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拟制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

  7.7.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8 资金和物资保障

  7.8.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8.2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8.3 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商务、经委、民政、粮食、盐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8.4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地、市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8.5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9 保障数据库建设

  7.9.1 市煤炭局、水利局、交通局、市政局、经委、卫生局、消防支队、通信公司、电业局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

  7.9.2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省会应急委办公室。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1 其他保障

  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

  8 宣传、培训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根据各灾种实际特点,建立各灾种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省会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8.2.1 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8.2.2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社会公众防灾、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9 附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工作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会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9.2.2 各专项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9.2.3 本预案和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10 附件

  10.1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10.2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略)

  10.3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10.4 郑州市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目录

  10.5 名词解释

  10.6 格式化文本(略)

  10.7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组成人员通讯录(略)

  附件3: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本市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

  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

  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

  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市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市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市区或人口密集的地区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类似表述下同),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周边6.5级以上地震;

  3.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

  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3.0—4.0级地震(不含4.0级),其他地区4.0—5.0级以上地震(不含5.0级);

  2.周边地、市5.5级以上地震;

  3.本市辖区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或较大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级别以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2.造成地方铁路、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地质灾害;

  3.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1.因蝗虫、稻飞虱、小麦条锈病、玉米螟、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杨树病害、蛀干类害虫、松材线虫病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病虫草鼠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3.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较大威胁,具有一定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位于与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本行政区域外距本市界森林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300公顷的火灾;

  2.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天然林区,或者位于与外地、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需要省政府及其厅局、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辖区外火场距我市界森林较近造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5.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6.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7.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旅游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发生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

  (一)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件,因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7.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10人以上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险情;

  2.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5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3—9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20—49人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部分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3—9人员死亡或较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6.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

  7.因矿山、工业和商贸企业等发生火灾(含民事火灾)一次造成3—9名人员死亡或较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8.急需省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较大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露事故;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以上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重大核事件和核设施事故;

  7.核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撒、漏、丢失或超剂量照射等重大辐射事故;

  8.周边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10.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一次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者影响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正常取水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较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泄露事故;

  5.急需省政府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进口再生原料环保超标较重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较重事件;

  7.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一)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特大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发生西尼罗病、人克-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周边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8.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较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有病例发生,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的事件;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事件;

  5.周边地、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其他危害较重、有一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7.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

  (二)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重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口蹄疫、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较大动植物疫情

  1.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植物检疫对象,并对本市植物安全有较大威胁或破坏的植物疫情;

  2.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较大动植物疫情;

  3.周边地、市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其他对群众生命健康威胁较大,或可能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

  一般动植物疫情是指上述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动植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一次发生30人以上10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下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职业病,或者较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威胁的其他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四、公共安全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5.高校内发生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7.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2.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或者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运、停工事件;

  3.参与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围攻省委、省政府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较多,或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狱事件;

  5.涉及辖区外宗教组织背景的较大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对民族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大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二)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5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在本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8.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0.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1.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2.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3.涉及5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

  14.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5.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6.在本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7.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4人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2人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2.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3.抢劫现金20?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200万元,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或者盗窃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100—300万元,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30万元的案件;

  4.危害性较大的放射性材料或一定数量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案件;

  6.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7.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8.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9.较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10.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偷渡案件;

  11.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较重后果的案件;

  12.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3.在辖区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较大刑事案件;

  14.其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刑事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国外、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非法入境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本市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并造成较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附件4:郑州市总体应急预案各专项预案目录

  1.郑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2.郑州市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3.郑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4.郑州市煤矿重、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煤炭局)

  5.郑州市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市政局)

  6.郑州市城市供热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市政局)

  7.郑州市自来水供应系统突发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市市政局)

  8.郑州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市市政局)

  9.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市市政局)

  10.郑州市燃气供应系统重点要害部位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市市政局)

  11.郑州市人防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市人防办)

  12.郑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委、市发改委)

  13.郑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质监局)

  14.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市卫生局)

  15.郑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

  16.郑州市气象防恐一级安全应急预案(市气象局)

  17.郑州市短时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应急预案(市气象局)

  18.郑州市气象局消防应急预案和大中型气象业务装备损毁应急预案(市气象局)

  19.郑州市电力生产特重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市电业局)

  20.郑州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环保局)

  21.郑州市处置恐怖事件工作预案(市公安局)

  22.郑州市处置突发涉外安全事件现场紧急处置方案(市公安局)

  23.郑州市处置突发性暴力案件总体实施方案(市公安局)

  24.郑州市处置突发性案(事)件实施方案(市公安局)

  25.郑州市公安局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局)

  26.郑州市交巡警处置突发性案事件工作预案(市公安局)

  27.郑州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市公安局)

  28.郑州市重、特大事故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市消防支队)

  29.郑州市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预案(市民委、市宗教局)

  30.郑州市水上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交通局)

  31.郑州市大、中型水库汛期应急方案(市水利局)

  32.郑州市防洪应急预案(市水利局)

  33.郑州市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农业局)

  34.郑州市林业病虫害应急预案(市林业局)

  35.郑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林业局)

  36.郑州市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的工作预案(市信访局)

  37.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民政局)

  38.郑州市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市经委)

  39.郑州市黄河防洪应急预案(市河务局)

  40.郑州市通信分公司预防突发事件预案(市通信分公司)

  41.郑州铁路分局企业员工重、特大死亡事故应急救援案(郑州铁路分局)

  42.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郑州铁路分局)

  43.铁路客运营业站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郑州铁路分局)

  44.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郑州铁路分局)

  附件5: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人为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总体应急预案: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综合性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指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为应对某类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为发挥某项重要功能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通常作为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有时也称为分预案。

  应急处置:指通过监测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正在发生或发生后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专项指挥部: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有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

  应急工作机构: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监测:指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观测收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评估预测的过程。

  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指对本地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单独或与其它因素一起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各种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本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和波及范围可能扩大的有关情况;其他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并可能会对本地区的生命财产、生态环境、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其它地区可能、正在或者已经发生的,由于本地区具备与其他地区相似的环境、因素等情况,本地区也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等。

  预警:指根据监测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紧急程度所划定的警报等级。具体级别分为特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应急状态:指为应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在某个区域或者全市范围内,政府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在一段时间内依据非常态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采取的有关措施和所呈现的状态。

  先期处置:指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专项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保障:指为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一般按功能分为:人力、财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讯与信息、公共设施、社会沟通、技术支撑以及其他保障。

  应急联动: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联合行动,必要时,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联动,互相支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机制。

  扩大应急:指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为有效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应急委员会等机构或者单位通过采取进一步有力措施、请求支援等方式,以尽快使受事件影响地域、领域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各种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的总称。

  次生、衍生事件:是指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其他事件。

  耦合事件: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发生的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突发公共事件。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现场恢复: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个人、家庭、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家,为使受事件影响地域、领域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各种行动。

民事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民事律师业务涉及民事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民事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民事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