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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职安发[1996]454号

发布日期:1996-12-18

执行日期:1996-12-18

生效日期:1900-1-1

有关区、县劳动局,有关局、总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第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为切实贯彻执行《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矿山安全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区、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尽快熟悉和了解《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形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良好采矿秩序,推动各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各煤矿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真正解决自身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国有煤矿要坚持质量为本,认真搞好矿井工作面质量达标,加强现场管理,加强队伍管理,从整体上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乡镇煤矿要针对目前存在的矿井安全基本条件差、抗灾应变能力低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依照《实施条例》以及《 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矿井基本条件改善工作,尽快偿还安全欠帐,为煤矿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照《实施条例》要求,加强边坡治理工作,促进采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矸石山、尾矿库等主要生产环节的检查维护制度,加强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展开工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同时,还要督促辖区矿山企业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有效地促进本市矿山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 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略)

劳动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