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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文  号:连政发[2001]170号

发布日期:2001-11-22

执行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水利局 2001年10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农田水利投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近年来,我市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全市部分乡镇进行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探索出了许多适合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市改制进展比较缓慢,离省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尽快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全市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以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确保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为前提,以改制为主要形式,深化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达到进一步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充分调动广大投资者、管理者、使用者的积极性,建立新的投入、经营和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实现三大目标:一是体制目标。切实解决目前一些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单一,权属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不能充分发挥的问题。二是机制目标。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形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三是发展目标。改革要有利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增强水利服务体系和水利基础产业,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六条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二是服从和服务于防汛抗旱工作。三是处理好改制与小型农田水利再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有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机电排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有利于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促进小型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集体资金的保值增值。四是正确处理工程效益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和机电排灌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者,要对基础设施不断维修、更新、改造,不搞“掠夺式”经营,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五是严格控减农民负担。要规范改制后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机电排灌基础设施经营行为,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防止借机增加不合理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六是坚持“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改制的范围和形式

  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以小型农田灌排工程设施为主,如机电排灌站、机井、大口井、输水渠道、田间建筑物,圩堤及青坎,大沟(干渠)河坡,小塘坝,防洪任务不大的小水库,小流域综合治理及产权属国有的四荒地;对于一些防洪任务较重的圩堤及建筑物,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或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改制形式。改制形式应根据现有工程不同类型及各地具体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一是拍卖。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出售给个人或法人,实行自主维护,自主管理,自主经营。二是租赁。工程所有权不变,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有偿租赁给个人经营,经营者按期交纳租金。三是承包。工程所有权不变,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发包给个人(合伙)经营。四是股份合作。采取以资本联合、技术联合、劳动联合和土地资源联合的形式共同合股兴建、改建或购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一般情况采用效益型工程拍卖、资源型工程租赁、公益型工程承包的形式。

  三、改制的运作程序和要求

  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延伸和扩大,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改革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合理界定产权。认真清产核资,科学评估资产,合理界定资产权属是改革的基础。乡(镇)由乡镇小型农田水利改制领导小组牵头,水利、财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等部门参加清产核资小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乡(镇)村集体组织兴建,国家给予少量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资产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兴建的工程,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国家、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群众投工兴建的工程,按投资比例量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严格资产评估。小型农田水利改制要在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一般按立项、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收确认、签证顺序进行。要充分考虑工程现状、投资和效益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资产现值。体改、国资、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服务,保证改制质量。村集体和乡镇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资产由乡镇水利站会同财政、审计、物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国有水利工程资产,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确认。资产评估要根据规模、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完好状况、地理条件、效益能力和土地、房产、设备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定价。

  (三)规范运作程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由工程所有者提出申请报告,经水利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经县、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再由工程所有者组织实施。对于国有水利工程,则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竞争招标、竞价出售、依法公证。实施结束后,须将结果报县、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拍卖、承包、租赁等,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进行司法公证。合同必须明确服从服务于防汛防旱、灌溉、供水等社会公益性大局,经营管理形式、标的物、期限、价款或者酬金(价金)、付款方式、拍卖或承包、租赁的债权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有关事宜。在合同期限内,经营者对工程进行转让、出租,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改制后的排灌设施项目,其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水费标准。电灌站出售后,其水费、机电排灌费仍然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购买、承包、租赁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内,要保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效益发挥。

  (四)强化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回收资金管理。按照管理、使用分离、强化监督的要求,改制回收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凡是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的均由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设置专门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凡是国有的,由县(区)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拖欠、挤占、挪用回收资金。在回收资金使用上,小型农田水利改制回收资金原则上仍用于原改制乡(镇)村的水利工程建设再投入,实行周转使用,形成投入、改制、再投入,多次增值、滚动发展的新机制。无论是集体还是国有的工程改制回收资金,在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时,仍需服从县、乡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乡镇水利部门统一规划、制定项目时,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水利站、财政所参与论证把关,报县区水行政主管局、乡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拨付资金。对于回收的国有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与财政每年安排的农田水利、抗旱等资金统筹计划,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五)加强改制后企业管理。工程改制后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对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加强规划管理。改制后工程新扩建,要与当地水利规划相结合。二是加强合同的监控,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要主动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加强价格管理,制定或确定合理水价、电价,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定期检查。对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粗放管理和掠夺性经营等短期行为。五是对工程新、改扩建的施工,以及物资供应、设备维修、业务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和优质服务。

  四、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有关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拍卖购得和投资新建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但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手续。水利工程按技术规范确定的占地,工程所有者可依法享受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三)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利用水资源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用水许可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经营者交纳水费。凡拖欠拒不交纳水费的,经营者有权依法追交欠款和停止供水。

  (五)国家鼓励个人、集体独自或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接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经工程所有者同意,经营者用自有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属经营者所有。

  (六)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不遵守合同的,当地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服从者,依法终止合同。给受益方造成损失的,由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

  (七)国家因经济建设、水利规划调整等方面需要征用已出让的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偿。

  (八)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实行掠夺式开发利用,破坏水土资源、水工程,违者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制任务按期完成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过细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改制任务。总的进度要求是:各县区要在前三年试点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力争2002年3月份基本完成改制任务,2002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改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制领导小组,分别由分管县区长及乡镇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和组织指导工作,县乡级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制办公室设在县(区)、乡(镇)水利(农水)局、水利站。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及计划、财政、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体改、农业、物价、土地、司法等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区水利管理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资产组成、受益范围、效益发挥、运行管理、完好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评估核价、登记造册,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在12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和市水利局。计划和方案制定后,要尽快组织实施,全面推开。今年12月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将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改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到各县区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在2002年3月底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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