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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受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审评申请

温州平阳律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受理福建某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审评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受理福建某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审评申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文  号:国核安办[2006]79号

发布日期:2006-6-19

执行日期:2006-6-19

生效日期:1900-1-1

福建某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某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申请评审的函》(闵宁核(2006)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经初步审查,我局决定受理某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申请,并立项审评。请你公司配合有关审评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保护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保护法律服务的律师,该保护律师业务涉及保护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保护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保护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保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