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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5-6

执行日期:1999-5-6

生效日期:1900-1-1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请你们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照此执行。

证券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该证券律师业务涉及证券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证券有关的证券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证券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证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