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以地补偿投资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以地补偿投资等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政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4-20
执行日期:2002-4-20
生效日期:1900-1-1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
1992年以来,为了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我市采取以土地补偿投资(即投资单位投资建设市政道路,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安排等值土地作补偿)办法,吸引了一些单位投资建设我市有关市政道路工程,促进了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1995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后,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做法与有关政策不符,影响了我市以投资额冲抵土地款的有关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包括市领导批准材料,下同)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办理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书后,报政府审定。
2、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市政府同意以投资修路补偿土地的批准文件。
②完善的用地规划手续申报材料。
③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材料。
④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有效材料,结合历史原因,核实后为用地单位出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3、用地单位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市建委出具的工程实际投资额确认结果书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完善地价款冲抵手续,市财政局核定后给用地单位出具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注明:投资—补偿非货币收入)。
4、用地单位持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
二、以下类似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设计单位的有关市政道路工程设计费用、有关单位代市人民政府偿还的外债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土地作补偿的;
2、已落实补偿土地的用地单位,如因工程转包或债务关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其指定的债权单位名下,用地地价款需在原用地单位的工程结算费用或其他费用中冲抵的;
3、用地单位要求将原交纳的地价款让与其他单位冲抵地价款的。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投资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该投资律师业务涉及投资各项法律投资,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投资和非诉投资等,凡遇到投资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投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