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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股票印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温州平阳律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股票印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股票印制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文  号:[1990]深人银发字第174号

发布日期:1990-9-8

执行日期:1990-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证券转让机构、各上市公司、深圳市证券登记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我市股票市场运作,便于股票的交易、交收、清算和过户登记,特对我市股票印制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一手一票制,全市各发行公司的投票统一规定每股面值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别确定若干股为一手,每一手发出一张股票。每一手(张)股票的股数由发行公司提出意见,报我行审定。

  为适应不足一手和定向发行的大额股票的交易,发行司印制股票时应同时设计印制不确定股数的股票。

  二、一手一票制股票的设计要求

  1.股票尺寸:22.5厘米×17.5厘米;

  2.纸质:印钞纸或证券纸;

  3.文字:以中文为主,部分内容可以用英文对应表示;

  4.防假技术:采用水印或其它防假技术;

  5.颜色:一手一票的股票正面必须具有三种以上颜色;不确定股数股票的正面,应以不同颜色显著区别于一手一票的股票。

  三、股票正面应具备的要素

  1.公司名称、注册地点、公司标记。

  2.标明普通股或优先股的字样。

  3.每股面值、股数(不定额股票预留打印数的位置)。

  4.股票编号。

  5.董事长签名,发行公司钢印。

  6.股票登记处名称、地址。

  四、股票背面转让栏设计

  股票背面转让栏目,各栏目名称应有买卖方经纪签章、股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日期等。(由深圳证券公司统一设计)

  五、股票的印制

  1、股票正面由发行公司设计或委托他人设计;

  2、股票应在我行指定的印钞厂印刷,由发行公司监制。

  六、本规定由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深入融管(88)第116号文《深圳市股票格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我行负责解释。

经济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律师,该经济律师业务涉及经济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经济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经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