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佳政办发[2004]32号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信用建设,维护交易安全,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以建设企业信用主体为载体,以提升我市企业信用为重点,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健全信用制度,弘扬信用文化,完善信用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个“企业守信、人人讲信”的信用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一)建立佳木斯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建立佳木斯市企业信用网站,成员单位联网,形成统一的信用网络平台,共同收集、开发、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加快信用网络软硬件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
(二)建立健全经济户口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第131号文件要求,开发《地理经济户口巡查监督管理软件》,将经济户口管理与电子地图等现代网络技术有机结合,建立一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平台,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三)初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严格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全面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内容和涉及范围
企业信用工程是以提高企业信用建设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及企业信用信息网络,逐步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企业信用工程涉及的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内资、外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参照本方案实施。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定量、定性和定时相结合,企业登记静态信息和企业监管动态信息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对企业实行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五)坚持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六)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
五、主要工作任务
企业信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包含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评价系统、指挥监控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据企业的信用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大力推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及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
(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的各种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收录、整理、评价的综合系统。它由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评价系统和指挥监控系统三部分组成。
1、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系统由市场准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
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
市场准入指标:(由工商部门负责)。⑴名称;⑵投资人的身份;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⑷章程;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⑹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⑺前置审批文件;⑻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⑼住所使用证明;⑽经营期限;⑾变更登记情况;⑿分支机构情况;⒀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⒁年检申报材料;⒂法定备案情况;⒃法定公告情况。
经营行为指标:(由各成员部门负责)。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⑵对外投资情况;⑶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⑷公平交易情况;⑸广告行为;⑹商标使用情况;⑺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⑻动产抵押情况;⑼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⑽其他经营行为。
市场退出指标:(由工商部门负责)。⑴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⑵清算人;⑶清算公告情况;⑷清理债权债务情况;⑸清算报告。
参考指标:(由成员单位负责)。⑴资产状况;⑵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⑶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⑸财产担保情况;⑹有关行政处罚情况;⑺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⑻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2、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是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中企业的全部信息调用,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数学模型,并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对企业的信用数据做出综合等级评价的系统。它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企业、B级企业、C级企业、D级企业四种类型。
A级企业标准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⑴具备法定条件;⑵企业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⑶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⑷年检为A级;⑸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⑹三年内无任何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B级企业标准是企业有一定的失信行为或有一定的失信苗头,存在轻微的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警示或责令改正。具体认定标准是:⑴具备法定条件;⑵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⑶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⑷有涉嫌违章违法行为正立案调查;⑸最近三年内仅有两次以下(含两次)轻微违法行为或一次一般违法行为。
C级企业标准是企业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自身原因多次发生投诉、违约等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⑴具备法定条件;⑵年检为B级;⑶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企业;⑷利用合同进行欺诈;⑸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⑹最近三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轻微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违法行为。
D级企业标准是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认定标准是:⑴最近三年内有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⑵最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违法行为;⑶因企业严重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信用信息指挥监控系统是对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进行计算机自动提示,对超过提示期不作为的限期及时纠正,以预防行政执法不作为,使领导决策层及时了解各个层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运行情况,并根据反馈结果,调整和部署工作任务,以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降低日常监管成本。
(二)推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及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1、公开企业身份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企业信用的基础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和提供社会查询服务。2、公开企业获得荣誉称号及违法行为记录。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获得荣誉称号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相关当事人查询。3、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4、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在我市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联合征信,加强与有关部门交流,获取更多信息,扩大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量,使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更完善的方向发展。5、推进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需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参与才能实现。要逐步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构建政府信用评价平台,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好经验、好做法,在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以工商行政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构建我市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六、实施步骤
企业信用工程于2004年起实施,大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时间从开始到6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户口信用监管体系。开发《地理经济户口巡查监督管理软件》,将经济户口管理与电子地图等现代网络技术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多功能的信息平台,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职能和分工,明确需要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制定工作规则,抓紧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要以经济户口为依托,录入企业登记注册形成的身份记录和补录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动态记录。考虑企业信用评价对年限的需求,要求全系统经济户口动态数据(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及年检资料等)录入起始时间为2001年。对即时发生的企业信用数据,要在10日内录入。要采取切实的保障措施,使录入工作有序进行,保证质量,确保信息数据录入全面、准确、及时。
3、全面建立“经济户口”。要从三个方面做好经营者信用行为记录。一是在建立经济户口时,注意检查并甄别经营者在登记注册中的资料。二是记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信用程度,特别是特殊经营资格获得的信用程度。三是记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其他社会信用方面的情况。企业的《经济户口》记录企业登记时的基本情况;记录企业从开业到终止整个经营活动中的机构变化、年检、企业信用等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不断充实、完善经济户口内容,把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年检情况,“重守”情况,拥有注册商标(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情况,“消费者信得过”情况,奖励及处罚情况等及时录入经济户口档案中,建立经济户口信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户口在巡查监管中的作用。
4、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按照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的要求,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和处罚规定进行汇集,区分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明确A、B、C、D各级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为开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和初步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二)试行阶段。时间从7月初到9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初步实施分类监管。依据经济户口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确定的具体评价标准,人工认定企业信用等级。在市区抓住三条路:长安路、中山路、西林路;抓住三个行业:中介机构、国有商业企业、公用企业;抓住三个切入点:以合同管理为切入点,切实规范合同市场管理;以商标管理为切入点,切实规范商标侵权行为;以广告管理为切入点,切实规范虚假宣传行为。
2、加快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开发。依据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在及时总结人工认定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抓紧开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
3、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披露管理办法。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管理,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民事责任纠纷。
(三)正式实施阶段。时间从10月开始。正式启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在市区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实现市、县(市)区和工商所三级网络高效快捷畅通的基础上,在全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信用工程是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全面监管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既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企业信用工程建设上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李淑香(副市长)
副组长:武成义(市工商局)、孙开珉(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增辉(药品监督局)、田敏(银监局)魏连芳(国税局)、张德华(地税局)
成员单位:工商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卫生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银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劳动局、市信息产业局、药监局、市烟草专卖局、物价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武成义兼任。
(三)搞好组织推进。企业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工作开展。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成员单位负责其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及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并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指导;信息产业局负责企业信用工程的技术支持和其他保障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建立检查、考核等相关制度,尽快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
1、佳木斯市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2、佳木斯市采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佳木斯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附1:
佳木斯市信用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探索以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信用企业,推进信用佳木斯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是以经济户口数据库为依托,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评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
第三条 对企业开展信用教育、赋予信用资产,实施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信用状况披露,应依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满半年的各类企业、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按照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进行评价。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企业信用应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价质量。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分类公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公布全市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负责对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状况开展评价、反馈和公示。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统一标准对本级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总体情况,并及时向市局和被评价企业反馈评价结果。
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收集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拿出初步评价意见,定期向市局反馈。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数据模型和计算软件,由市工商局按省工商局要求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制定、开发并修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相关部门统一使用。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的静态和动态信用状况(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主要指标有:
(一)企业身份信用信息状况。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情况。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二)企业基础信用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盈利情况、发展能力、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纳税情况、偿债履约情况及其他社会贡献。
(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资产积累水平。主要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商标、商号、商品、合同、广告、年检、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协会会员作用以及其他方面给予企业的表彰、奖励、荣誉等。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资产流失情况。主要是指因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因违法违规受到的各种行政和法规处分、处罚、处理。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应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区分为轻微、轻、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次。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企业有信用资产积累良好记录的,酌情加分;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视情减分。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表示信用良好;B级表示信用较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差。
(一)A级企业标准:1、企业身份合法,准入资料齐全规范;2、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经营、无非法制造、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3、积极主动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服从管理、自觉配合工作;4、具备A级信贷良好信誉;5、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6、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7、企业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章行为;8、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诚信”单位;9、“光彩之星”和市级以上消费者信得过企业;10、纳税先进企业;11、质量信得过先进企业;12、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企业;1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15、其他优良信用记录。
(二)B级企业的标准:1、企业身份合法,准入要件齐全;2、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经营、无非法制造、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3、比较主动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服从管理、自觉配合工作;4、具备相应等级的信贷良好信誉;5、最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下轻微违法行为或一次一般违法行为;6、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7、纳税良好信誉企业;8、质量信得过良好信誉企业;9、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10、具备其他部门相应等级的良好信誉企业。
(三)C级企业标准。1、企业身份基本合法,设立档案无原则性问题;2、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经营、无非法制造、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3、能够接受监督,服从管理、配合工作;4、具备相应等级的信贷、合同守约信誉;5、最近三年内有三次以上轻微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一般违法行为。达不到以上三项标准的企业,根据不良行为纪录和积分,应被确定为D级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还要参考企业的身份信用信息、基本信用状况、信用资产积累、信息资产得失等综合得分,最后确定相应等级。连续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直接评定为未评级。不申报或不完整申报经济户口信息的企业,直接定为等级不确定企业。企业年检发现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不应超过C级。年检不予通过的企业,逾期不年检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信用等级应确定为D级。
第十二条 企业连续5年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可免评两年保持A级不变;连续3年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从第三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升为A级。
第十三条 企业连续三年信用价结果为C级的,从第三年评价结果确定之日起降为D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工商分局在每年9月30日前,对其登记注册(巡)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各县(市)、区工商(分)局应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过年检、巡查过企业的经济户口数据集中上报至市工商局。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企业信息,主要由三方面组成。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形成;二是政府其他部门提供;三是企业申报。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提供相关证明。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应有原始证明材料或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各部门、各县(市)区工商(分)局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材料,要有经手人、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将企业信息录入经济户口数据库,由专人负责,建立交接制度。要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信用信息有保密的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自行向第三者披露。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所涉及的行业标准数据,其依据和出处要统一。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由计算机从经济户口和企业信用管理软件中提取数据,根据评价模型,由市工商局组织评价。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经济户口数据长期保存。在下一年度新的评价结果出来之前,企业信用结果一般应保持不变。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重新提供同期信用数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后,予以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完之后,发现企业有未记录或未申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为性质及时调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冒用较高信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相应调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信用企业申报书和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对符合信用企业标准的,在相应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情况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及时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及变更情况在红盾信息网及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评价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信用企业的监管。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不同等级的监管。监管等级按监管力度从大到小分为四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工商(分)局应根据评价结果制作工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并将报告及时上报省工商局、市政府和通知被评企业。与此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由信用评价基本情况,各企业信用得分、信用等级、监管等级、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改进建议等内容组成。信用评价报告内容根据企业信用记录内容综合形成。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D级中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其他企业同意公示其信用评价等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公示企业名单及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等级,确定工商巡查、责任区监管的巡查方式和巡查次数,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A级称号的信用企业,可根据情况享受以下优惠:(一)可以实行企业免检制度;(二)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除外;(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知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光彩之星”私营企业、推荐“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时,申报企业的信用评价应达A级;(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推荐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货企业时,应从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企业中确定;(五)对信用A级企业,应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表扬,并列为重点扶持、挂牌保护企业;(六)应企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向证券监管、金融、担保、风险投资以及生产经营关联方提供该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九条 已经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知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光彩之星”的企业,如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应取消其获得的相应称号。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各自形成的企业信息。银行、保险等机构如有正当目的并保证善意使用,可以查询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企业、个人经被评价企业同意,可以查询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与有关评选认定企业有关荣誉称号的其它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工商局法制科、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2:佳木斯市采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本市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建立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红盾信息网采集、归纳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局有关单位和本市相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归纳、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各类企业产生及其在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以上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本局有关单位包括登记、监管、外资、信息中心、市场、公平交易、经检大队、商标、广告、法制、消协、劳协、私协、基层教育、各县(市)局、各区分局。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主要有经贸、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文体、卫生、土地、城建、环保、农业、畜牧、公安、检察、法院、金融、保险、劳动与社会保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系统:(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财务情况。(三)企业盈利情况。(四)企业发展能力。(五)劳动与社会保障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偿债、履约情况。(八)其它社会贡献。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商标、商号、商品、合同、广告、年检、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协会会员作用以及其它方面给予企业的表彰、奖励、荣誉等。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三)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记入警示信息系统: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2、因违法、违规受到各种行政和法规处分、处罚、处理的或正在被执行刑罚的。3、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因不依法履行合同被查实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命名为佳木斯市A级诚信企业的。(三)被命名为“佳木斯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四)被认定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五)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以上信用等级的。(六)被评为佳木斯市纳税先进单位的。(七)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被评为省以上名优产品或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八)被评为市级以上“光彩之星”私营企业的。(九)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工商局的有关单位和政府其它相关部门通过红盾信息网和其它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警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令本局有关单位并协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单位)名称;(二)企业的基本情况;(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五)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三)行政处罚决定;(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工商局有关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适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提交方式可以以手工方式将各种信息分类整理,形成书式档案即企业信用档案,也可以提交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所负责的企业设立三年之内;(四)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1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五)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红盾信息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参考。
第十六条 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市工商局应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优惠待遇,以资鼓励。(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抽查;(二)不得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信用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九条 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利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进行,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红盾信息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归集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红盾信息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部门(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申请,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商局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单位)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工商局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3:
佳木斯市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主任:李淑香(副市长)
副主任:武成义(市工商局)、孙开珉(技术监督局)、张增辉(药监局)、田敏(银监局)、魏连芳(国税局)、张德华(地税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卫生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银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劳动局、信息产业局、药监局、建设局、烟草专卖局、物价局等部门。
建设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建设律师业务涉及建设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建设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建设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建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