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劳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一条条文
修正「劳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一条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1-20
执行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1月20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基金律师是指在该地区专业提供基金法律服务的律师,该基金律师业务涉及基金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基金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基金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基金律师。